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禹州第七加油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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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nanjia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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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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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禹州第七加油站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禹州第七加油站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用人单位地点 | 禹州市许洛公路41公里处 |
项目简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禹州第七加油站(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禹州市许洛公路41公里处,属于机动车燃料零售-汽车用汽油、柴油零售行业,主要经营:乙醇汽油、柴油等零售;食品、日用百货、汽车配件、润滑油等销售。 |
项目负责人 | 方智慧 | 项目组成员 | 方智慧、王永杰 |
现场调查人员 | 方智慧、王永杰 | 调查时间 | 2020.6.4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国明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方智慧、王永杰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0.6.7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国明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和噪声。 结果:用人单位加油工接触溶剂汽油、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加油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结论: 用人单位加油工接触溶剂汽油、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加油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 详细制定针对汽油、柴油急性入眼、皮肤沾染以及急性中毒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做好应急救援的演练。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其工作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