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结论: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建议: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 2)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3)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有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 4)为作业工人发放噪声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作业工人进入不同作业现场时按车间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及公告栏。如:在涂装线、电焊处设置“注意粉尘”警告标识;在剪板处、打磨处等工作地点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及“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